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3民初1695号
案号
(2018)苏1003执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勇、夏永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99811.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为39336.41元;以本金199811.8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5‰的1.5倍计算利息、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9.75‰的1.5倍计算复利);二、被告韩建国、王坚贞、广陵区建国旅游用品厂对被告徐勇、夏永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88元,由被告徐勇、夏永妹、韩建国、王坚贞、广陵区建国旅游用品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18-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