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614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山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玄林租金329100元及违约金65820元;二、被告史超、谢汉友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山全追偿;三、驳回原告付玄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原告付玄林已预交),由被告李山全、史超、谢汉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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