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怀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886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传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借款本金449997.79元及利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伟、赵怀海对张传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4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7元,减半收取为412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39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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