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3********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4984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1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兰如各项损失10517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兰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兰如负担189元,被告贺杰军负担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张兰如负担1200元,被告贺杰军负担900元。以上合计1300元,由贺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兰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