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杰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3********1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4984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1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兰如各项损失10517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兰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兰如负担189元,被告贺杰军负担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张兰如负担1200元,被告贺杰军负担900元。以上合计1300元,由贺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兰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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