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峰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0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3480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恢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峰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鼎立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8年4月17日起、5万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5万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顾峰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鼎立货款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顾峰玮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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