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1民初3265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颖借款12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9.1万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9.1万元自2012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52万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18.8万元自201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10万元自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6、20万元自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3万元自201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颖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37元,由被告韩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13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9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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