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81民初3265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颖借款12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9.1万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9.1万元自2012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52万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18.8万元自201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10万元自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6、20万元自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3万元自201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颖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37元,由被告韩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13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9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