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4********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640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巫莉支付代偿款405965元,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向原告巫莉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三、原告巫莉向债务人唐燕萍、范明不能追偿的部分(除范明另行支付的9%利息),被告范伟超在本金135321.7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369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65元,由被告唐燕萍、范明、范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