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4民初2937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恢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外江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62995.56元及违约金1059227.39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299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7如果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7元,由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67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