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4民初2937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恢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外江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62995.56元及违约金1059227.39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299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7如果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7元,由被告江苏思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兵、被告朱海洋、被告陈金荣、被告朱发春、被告周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67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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