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束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5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436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3453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00000万股质押股权及法定孳息(登记号:32110000054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凌云、束建军对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34538000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原告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45元,由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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