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乃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6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23民初2650号
案号
(2020)苏1023执2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市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柏寿鸿、吴乃虎、吴乃群、范茂梅、江苏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对欠原告傅宗君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9.5万元,合计49.5万元表示认可,并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14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7.5万元,还款顺序为先本后息;二、如被告淮安市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柏寿鸿、吴乃虎、吴乃群、范茂梅、江苏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原告傅宗君有权就未偿还的部分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被告淮安市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柏寿鸿、吴乃虎、吴乃群、范茂梅、江苏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以40万元本金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三、被告淮安市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柏寿鸿、吴乃虎、吴乃群、范茂梅、江苏维尔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0.1万元,并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8739元,减半收取4369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47439元,由六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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