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402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7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694.97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二、如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后巷镇122省道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丹国用2009第07107号)及位于丹阳市后巷镇房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后巷字15002317-150023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90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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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焕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25371447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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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