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769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亮、徐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502076.04元、利息6357元(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律师费28000元,合计536433.0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于亮、徐加美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6权以被告于亮、徐加美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丹凤南路17幢-2-4-601室及车库(他项权证号为丹房他证云阳字第200960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2元,由被告于亮、徐加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亮、徐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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