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3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3672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2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金飞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6242.96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以16242.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郭金飞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898.1元。三、被告郭金飞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上一至三项给付义务,由被告郭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保全费345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郭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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