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47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4月1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464万元、利息412055.09元,合计25052055.09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5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8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纪忠、唐林芳对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款项中1634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王纪忠、唐林芳共有的位于丹阳市天波城18幢1单元402室的房产及车库(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房开发共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2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60元,由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