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卫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执592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万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6855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朱卫平、樊学根对被告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卫平、樊学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2元,由被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朱卫平、樊学根对该项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5112元(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