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8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9056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5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林、凌友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凌其景对被告凌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其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凌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二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凌波、凌其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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