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11********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13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453.84元、利息210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99.16元、其他费用243.47元,合计24000.1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承担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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