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刑初556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1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路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88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38年1月25日止。)被告人黎家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89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戚冰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晓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融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9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承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永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家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9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前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志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伟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92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项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薛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93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二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路强、黎家俊、李晓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陈亮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69998元,责令被告人刘路强、黎家俊、张佳、刘前军、王帅、赵家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严春良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刘路强、黎家俊、刘静、张佳、王永坤、王帅、赵家超、赵志鹏、李伟勇、项杨、李明、薛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嵇立新经济损失人民币18750元,责令被告人戚冰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喜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9.4万元。三、已查封的刘路强房屋以及已冻结的刘路强工商银行6222024301081178426账户余额人民币2265.86元,刘路强农业银行6228480395337867273账户余额人民币7599.48元,刘路强南京银行6223050008978580账户余额人民币21.74元,王兰英工商银行6212264301018243525账户(刘路强控制)余额人民币15740.14元,李梅工商银行6222024301076400538账户(刘路强财产转移账户)余额人民币76730.76元,李军农业银行6228480395850989678账户(刘路强财产转移账户)余额人民币277225.29元,黎家俊南京银行6031280300014410、9400100200334006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2998.6元,李晓松农业94银行6228480395429450970账户余额人民币502209.05元,李晓松南京银行6223050101814146、6223050312270211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33208.16元,戚冰水南京银行6223050100541617、6217770003189002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216.86元,用于执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财产判项,其中第二项执行优先。扣押在案的枪支、子弹、毒品均予以没收,其余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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