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6********0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9358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步华、滕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桂英支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4月26日起、10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7日起、1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滕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桂英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桂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桂英负担825元,由被告滕步华负担475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滕莉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中的46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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