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02民初887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借款本金328948.16元及利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秀秀、胡化伟、赵怀海对曹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减半收取为322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