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33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4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荣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6224.8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5日,利息5186.04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蒋荣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797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蒋荣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海港三村1幢503室房屋(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21031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15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14元由被告蒋荣华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