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9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3837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4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48887.8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利息5660.46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支付律师费106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24元,由被告吴敏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