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889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江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3258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的利息179468.49元、罚息和复息9076.4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二、被告樊霞对被告李江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9元,由被告李江负担,被告樊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江、樊霞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