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执1111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恢1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5000.34元、利息9026.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858.35元,计款114885.3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止,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8元、保全费1070元,计款3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阳负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