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红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6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5014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4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5万元、利息170824.25元,合计1620824.25元(截至2017年5月16日),并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2017年5月16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江苏依斯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王书保、金美芳、王东方、潘红兰对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94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时间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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