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2民初5409号 |
案号 |
(2016)苏1322执5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39227.09元、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刘东洋、刘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16元,减半收取26408元,由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东洋、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81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