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02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10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罚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为41987.89元,此后按年利率10.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红梅、周详对旅游用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时间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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