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7********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执字第00163号
案号
(2017)苏01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岛龙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龙力公司)与黄国忠、丁磊、何力、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尼纶公司)、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漓江房地产公司)、阳朔县东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街大酒店)、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刘三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黄国忠、丁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青岛龙力公司债权转让款1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0万元自2013年12月25日起、2000万元自2014年1月5日起、1亿元自2014年3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何力、维尼纶公司、锦绣漓江房地产公司、东街大酒店、印象刘三姐公司对黄国忠、丁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力、维尼纶公司、锦绣漓江房地产公司、东街大酒店、印象刘三姐公司在向原告青岛龙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黄国忠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时间
2018-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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