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777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华艳、朱朋飞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56132.31元,合计2206132.3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150000元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季和俊、吴萍、建湖嘉豪咖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陈华艳、朱朋飞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季和俊、吴萍设定抵押的坐落在建湖县城近湖镇太平村红旗组、太平组22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在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4609元,减半收取12304.5元,由被告陈华艳、朱朋飞、季和俊、吴萍、建湖嘉豪咖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6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06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