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42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秀珍价款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张卓明、田永祥对被告张国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三、驳回原告潘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张国良、张卓明、田永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国良、张卓明、田永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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