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4682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2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代被告章海纯归还原告吉映锋借款20万元,分别于2018年12月底、2019年3月底、2019年6月底、2019年9月底前各给付5万元。二、被告章海纯、韦薇偿付原告吉映锋借款利息(每期利息计算的基数以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每期还款的数额确定,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每期还款之日止),在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每期付款后的30日内清偿完毕。三、如果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原告吉映锋借款,则原告吉映锋放弃对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还款,则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全部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予以扣减)。四、被告南通腾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映锋付款后,有权凭本案调解书直接向被告章海纯、韦薇追偿。五、被告南通征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征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对被告章海纯、韦薇上述偿付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案调解书直接向被告章海纯、韦薇追偿。六、若被告章海纯、韦薇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偿付利息,则原告吉映锋自愿放弃对被告章海纯、韦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否则被告章海纯、韦薇该部分利息应从2017年7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偿付(截止时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七、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保全费192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12559元,由被告章海纯、韦薇共同负担,该部分费用已经由原告代垫和给付,被告章海纯、韦薇在2018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吉映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时间
2019-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621执2046号
立案日期
2019-06-04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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