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1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5723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2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红新代偿款5万元,并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凌华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唐凌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10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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