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1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5723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红新代偿款5万元,并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凌华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唐凌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10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