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91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0)苏0791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红与被告刘宁波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抚养权:婚生女刘晨笑(2008年4月17日出生)由被告刘宁波抚养,随被告刘宁波生活,原告陈红每月给付婚生女刘晨笑抚养费1000元,从2019年12月至刘晨笑十八周岁止;三、探视权:原告陈红享有探视婚生女刘晨笑的权利,原告陈红于每月探视一次,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探视,于探视3星期的周六上午8点到被告刘宁波处将婚生女刘晨笑带走至原告陈红处短暂生活,于探视星期的周日18时前将婚生女刘晨笑送回到被告刘宁波处,另刘晨笑寒假期间可随原告陈红短暂生活五天(春节期间除外),暑假期间可随原告陈红短暂生活十天,上述婚生女刘晨笑与原告陈红短暂生活期间,如果有学习安排,由原告陈红负责接送,被告刘宁波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四、共同财产:双方名下共同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09号绿地观湖一号15号楼一单元205室房屋归被告刘宁波所有,该房屋尚欠贷款由被告刘宁波负责偿还,贷款偿还完毕后,原告陈红配合被告刘宁波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刘宁波名下;被告刘宁波名下苏glc165五菱牌小型汽车和苏g3t987的小型车辆归被告刘宁波所有;被告刘宁波名下个体经营的开发区鑫通道路运输服务部归被告刘宁波经营;五、上述共同财产归被告刘宁波所有和经营,则被告刘宁波共应给付原告陈红18万元。被告刘宁波从2019年12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每月给付原告陈红5000元,每月款项汇款至原告陈红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卡号为6222031207006526782),如果被4告有一期不能按时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2019年12月份至2022年11月份原告陈红给付刘晨笑的抚养费冲抵被告刘宁波的付款,在此期间被告刘宁波给付原告陈红的款项为每月4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