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8民初2905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恢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南京同盛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本伊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95234.9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算至同年9月30日,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同年10月8日,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5年10月9日起算至同年10月25日,以借款本金1095234.9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467元,由被告舜德西服公司、德维鑫服装公司、同盛服饰公司、本伊服饰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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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维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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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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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