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0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52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群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承良元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江阴市新承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王群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承良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2160元(承良元已预交),由王群飞、江阴市新承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