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4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祥4峰货款1961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6164元为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计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史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史祥峰负担855元,被告彭杰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