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4民初1218号
案号
(2020)皖0304执恢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祥4峰货款1961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6164元为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计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史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史祥峰负担855元,被告彭杰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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