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6348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3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富强支付劳务工资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富强支付劳务工资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钱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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