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8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刑初782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3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被监视居住的7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39日。)二、被告人王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13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被监视居住的7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39日。)三、被告人张留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七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被监视居住的7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39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姚锦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被监视居住的7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39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136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被监视居住的7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39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爱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七、被告人张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八、被告人殷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3710日止。)九、被告人吴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被监视居住的23日已折抵有期徒刑12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雍钦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预缴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被监视居住的44日已折抵有期徒刑22日;剩余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7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飞(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已预缴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剩余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吴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138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十三、被告人王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十四、被告人丁振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十五、被告人王亚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吴春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13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王兴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十八、被告人刘吉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九、被告人王会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二十、被告人张家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二十一、被告人卢磊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4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二十二、被告人朱寨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二十三、被告人曹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剩余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3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朱亚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盛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被监视居住的33日已折抵有期徒刑17日。)二十六、被告人李义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预缴)。14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二十七、被告人任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二十八、被告人赵霞、王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7.25万元(暂存于本院)依照被害人发还清单(详见判决书所附被害人发还清单)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祥与陈志刚、陈霞、庄宝宝、孙传健连带退出赃款人民币3.7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成蒙;与陈志刚、胡春媛、庄宝宝连带退出赃款人民币3.1万元,发还给被害人任雯;与陈志刚连带退出赃款人民币1.7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蔡莉娜。责令被告人王亚涛退出赃款人民币80877.12元,发还给被害人钱书红。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予以处置(详见判决书所附涉案财物处置清单),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殷雄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盛豪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75万元、被告人李义宽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6万元、被告人卢磊磊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张家振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吉龙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35万元、被告人王飞(小)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虎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丁振飞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会洋的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1万元(以上款项均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142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其余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财物(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解除措施并发还相关被告人。被告人赵霞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8.2453万元、被告人张留军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姚锦涛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李爱彬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被告人张振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涛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雍钦仁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斌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7万元、被告人吴春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张家振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以上款项均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相关人员追缴涉案款项(详见判决书所附追缴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留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祥违法所得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吴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王亚涛违法所得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吴春明违法所得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王兴虎违法所得人民币0.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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