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民初字第04032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卓明应给付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同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71%及实际借款金额分段计算,调解后给付的款项自给付之日不再计算利息),此款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每月20日之前各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每月20日之前各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80000元及利息在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陈路华、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5元,合计7425元,由被告张卓明、陈路华、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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