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3民初6664号 |
案号 |
(2018)苏0113执1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尤建华和蒋秀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亚岭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姚亚岭对被告尤建华在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姚亚岭对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尤睿、周素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姚亚岭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原告姚亚岭负担9280元,被告尤建华和蒋秀丽共同负担2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姚亚岭负担1500元,被告尤建华和蒋秀丽共同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8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