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1669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侯永战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侯永战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余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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