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邳商初字第00140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2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艳梅、李思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为20336.77元,2014年7月15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3.49%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谭中信、吴婷、王磊、王娟华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谭中信、吴婷、王磊、王娟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朱艳梅追偿。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由被告朱艳梅、谭中信、吴婷、王磊、王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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