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一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7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3624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3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俭归还借款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40985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