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5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5280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5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0569.87元(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及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爱芳、周敏、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0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五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28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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