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5993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健达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99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1日欠息为112043.15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市高歌贸易有限公司、姚晓利、姚占仪、费正荣、杨海燕、姚军、张洛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7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健达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高歌贸易有限公司、姚晓利、姚占仪、费正荣、杨海燕、姚军、张洛馨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国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7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