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3民初2670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1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卉芳、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毛卉芳、王文斌不能给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通过变卖或者拍卖被告毛洪文、王永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东方华城二期20幢202室房产{苏(2017)句容市不动产权第0014845号}所得价款,在担5保债权的数额为85.99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毛卉芳、王文斌、毛洪文、王永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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