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15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小明工程款1161055元;并以所欠工程款1161055元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5年12月24日起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钟伟、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小明超期损失1749132元。三、被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0日内与被告钟伟、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廖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钟伟、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00元,由原告廖小明承担8400元,由被告钟伟、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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