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6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张金民初字第0677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峰、黄琴应共同归还原告陈永荣借款130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帐号387670660010141007360)。二、在上述期限内被告陈志峰、黄琴未履行完上述债务的,原告陈永荣对依法变卖被告陈志峰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天台南路东侧抵押物房产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陈志峰、黄琴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