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民初字第03770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卓明、陈路华应给付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同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71%及实际借款金额分段计算,调解后给付的款项自给付之日不再计算利息),此款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每月20日之前各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每月20日之前各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毛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卓明、陈路华、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毛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