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3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2民初902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1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星、申震、赵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裕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卫星、申震、赵康已偿还的300元应从利息数额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赵裕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600元,计755元,由原告赵5裕龙负担177元,被告申震、张卫星、赵康负担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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